通 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8606
各科室:从2014年11月1日起,凡因病情需在我院住院的各县市新农合病人根据川卫办发〔2014〕296号文件精神及〔2014.10.30〕州农合会议精神规定:一、不属于急诊患者必须持有基层首诊医院加盖公章的“转院证”,方可纳入新农合报销。基层首诊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二、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三、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不予报销。在下级医院诊治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四、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危急重症患者、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等,可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州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上述患者或家属应在首诊后及时向当地新农合备案。已备案的患者可纳入新农合补偿。五、急诊:特指病情紧急并抢救住院的患者,仅通过急诊挂号患者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医保办201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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