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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级诊疗转诊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10395

西昌市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96号、《凉山州卫生局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服务主体宣传工作的通知》凉卫办发〔2014〕287号文件精神,结合西昌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通知如下:

常见病、多发病鼓励在基层就医,危急重症可逐级或越级转诊。当患者在基层就医病情发展,需向上转诊时,结合自主选择和就近的原则,乡镇卫生院一般首先转诊到西昌市人民医院,市医院可以视病情转往州级医院,若病情趋于稳定,鼓励患者转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首先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可以视病情转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平稳后鼓励患者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西昌市参加新农合的群众就医时,应做到基层首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昌市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新农合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西昌东大医院、西昌建国医院、西昌博爱医院、重钢西昌钛矿医院、漫水湾友松医院、泸沽华西医院)。

首诊医疗机构以外就医时需要进行逐级转诊转院,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患者必须转诊转院到西昌市市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视病情需要再转诊转院到州级医疗机构,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以及越级转诊者一律不予报销。

备注:州级医疗机构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以及越级转诊者必须进行告知义务并签定知情同意书,凡未进行告知义务及签定知情同意书造成费用不能报销的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本通知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