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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3770

       (一)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二)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门诊统筹补偿

  1、慢性病产生的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按80%补偿,封顶线(全年累计补偿所得)为2000元。

  2、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腹膜透析治疗、抗排异药物治疗产生的费用按相关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起付线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每年计算一次。

  3、已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不再享受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补偿。

  (三)普通疾病门诊统筹标准

  1、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补偿单人次门诊用药,急诊患者不超过3日量,普通患者不超过7日量。

  2、具体补偿标准请咨询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

  (四)重大疾病补偿标准

  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四川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重大疾病患者按病种付费时不设起付线。

  1、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的补偿标准

  属于救治范围内的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各县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建卡户,医疗费用在定额(限额)范围内的新农合全额报销;其他家庭的,按医疗费用定额(限额)标准的85%在新农合报销,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

  2、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在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定额标准或限额内的费用承担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其余由患者负担。美姑、雷波、金阳、布拖、昭觉、普格、甘洛、越西、喜德、盐源、木里等11个县参合患者住院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3、重性精神病住院补偿标准在州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由新农合基金承担90%。

  4、I型糖尿病、甲亢、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重大疾病全年门诊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内的门诊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其余由患者负担。